广州番禺自来水公司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广州番禺石楼自来水公司,目标地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石清路10号,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E 113.479008°、N 22.967186°,目标地块调查面积10755m2。
用地规划:村镇居住用地。
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识别调查结果,目标地块利用历史清楚:1)1993年前目标地块原为农田,属赤岗村集体用地;2)1993年目标地块被广州番禺石楼自来水公司征用,开始建设自来水加压站;3)1993年-1998年广州番禺石楼自来水公司在目标地块建成投产,其中地块东侧区域一直为自来水公司自行经营区域,地块西侧出租给其他商户作为溜冰场使用;4)1998年-2016年目标地块内西侧区域作为家具半成品仓库使用,1998年溜冰场停止使用并退租,同年转租给赤岗红木厂作为半成品仓库使用,主要用于存放切割好的木板及家具配件,不涉及任何加工生产,东侧区域仍为广州番禺石楼自来水公司使用;5)2016年广州番禺石楼自来水公司停止供水,由番禺区水务局统一供水,同时地块内的租户也退租清场,地块为闲置状态;6)2016年-2020年目标地块内建筑物仍未拆除,地块为闲置状态;7)2020年6月至今地块开始拆迁工作,地块内大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地块为闲置状态。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相结合的方式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监测土壤点位7个(编号S1~S7),在每个点位采集4-5个样品,地块内共采集土壤样品29个。在项目地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绿地采集土壤对照点2个(编号C1和C2),每个点位采集1个表层样品。
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编号W1~W3,共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1)土壤样品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29个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和水分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6.11-7.86,水分检出范围为6.9-38.5%。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29个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检测,对地块内采集的13个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对地块内采集的5个土壤样品进行了多氯联苯检测。本次调查所有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
地块内的地下水重金属样品中,砷、铅、镉、镍、铜、六价铬有检出,汞未检出。其中砷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0461mg/L,铅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00188mg/L,镉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0005mg/L,铜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00264mg/L,镍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00194mg/L,六价铬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05 mg/L。所有地下水重金属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地下水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W2点位样品有检出,检出浓度为0.02mg/L,低于第一类用地的推导风险筛选值,其余点位样品未检出;地下水所有样品多氯联苯均未检出。上述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对应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广州番禺石楼自来水公司地块的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指标浓度均低于Ⅳ类水质标准限值,仅有浊度(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要求,但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可不进行详细调查。目标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目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目标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即地块在作为村镇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未来的暴露受体产生健康风险,该地块可根据其具体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公示板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