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通知要求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具体如下:
实 施 范 围:
位于广东省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实 施 时 限 :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办 理 流 程: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未在时限办理:最高罚款100万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0年4月30日 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办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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