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番禺区广州新城停车场场站综合体(一期)BD0210116-4地块二
占地面积:25965.92m2
地理位置: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路与长沙路交汇处以东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国有储备用地
未来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兼容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及中小学用地A33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广东绿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的用地性质原为工业用地,后变更商业金融业用地,2023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兼容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及中小学用地A33。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1)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资料分析可知,调查地块在1994年以前是石基镇沙涌村集体用地(主要作为水稻种植和香蕉地),1994年~2014年作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厂成品钢管堆放、绿化地、货场、单车棚、车行道路、办公及建筑工人居住工棚等使用,未出现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2014~2019年作为西侧金龙城一、二期的施工临时项目部。2019年至今,作为国有储备空闲地。
(2)根据现场踏勘,结合现状航拍图,调查地块目前为国有储备用地,地块内东北侧约有2400 m2范围为地铁车站施工项目部,其余区域均为闲置用地,地表基本水泥硬化,地势较平坦,长满杂草。现场踏勘时,调查地地块内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重点场所/设施,无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处置,无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未发现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和渗漏风险,未有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处、井等。
(3)相邻地块(地块边界100 m范围内)现状:北侧为空闲地,原珠江钢管厂钢材堆场;南侧为亚运大道、在建3号线延长线;东面为绿地、金龙大道(规划建设中)、小龙涌;西面为金龙城一、二期。
(4)经污染识别,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厂成品钢管堆放过程中,可能会有重金属析出、淋溶进入土壤与地下水(铜、镍、砷、铅等)。2015~2019年调查地块曾作为周边金龙城一、二期的施工临时项目部,项目机械停靠可能会有石油烃(C10~C40)“跑、冒、滴、漏”的情况。调查地块现状北侧约200m处2020年以前为珠江钢管厂的UOE直缝焊管生产线车间,UOE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液压油、乳化油、印标油墨、二甲苯等物质。2020~2021年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原址曾开展过土壤修复(土壤污染物为氟化物、砷和石油烃C10~C40),土壤修复过程中可能对调查地块的土壤与地下水产生影响。
(5)由于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且可能存在一定的迁移途径,无法通过第一阶段书面调查排除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风险。依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102.1-2020),需要进一步开展布点采样调查。经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为铜、镍、铅、砷、氟化物、石油烃、苯系物等。
(6)依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1 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102.1-2020)有关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划定的技术要求,将调查地块历史上曾作为珠江钢管厂成品钢管堆放区,金龙城一、二期工程施工队钢材堆放、板房办公、生活等区域划为重点区域,面积为21441.15 m2(占调查范围的82.6%)。将现状为地铁车站施工项目部、地块保护红线范围内(历史上珠江钢管厂内部市政道路)划为其他区域,面积为4524.77 m2(占调查范围的17.4%)。
三、初步采样调查
(1)在污染识别的基础上,采用网格系统布点和专业判断布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重点区域按照40×40 m划定网格,其它区域按照100m×100m划定网格,在网格内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共布设26个土壤调查点位(其中调查地块内土壤点位24个,地下水点位4个,调查地块外表层土壤对照点位2个)。调查地块内24个土壤点位中,有21个为土壤深层点位(地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2个为土壤表层点位(位于地铁保护红线范围以内,钻探深度和位置均受到地铁安全的限制)。结合调查地块的岩土情况和管线埋深情况(生活污水管的埋设为0.5~2.0 m),本次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点位(深层土壤点位)的钻孔深度为6.0~8.0 m,即穿透填土层,到达淤泥质黏土层以下2 m(相当于隔水层,根据前期的工勘资料,调查地块的地下水埋深为1.20 m),满足DB4401/T 102.1规定的采样深度应到达第一饱和含水层并穿透填土层的要求。
(2)在调查地块内布设土壤点位24个,调查地块外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115个,检测项目包括pH值、含水率、GB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等。检测结果表明:镉、汞、砷、铅、铜、镍、总氟化物和石油烃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有检出的污染物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总氟化物含量低于基于人体健康推导的风险筛选值。
(3)在调查地块内共采集4组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指标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浊度、GB36600常规45项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检测结果表明:六价铬、镉、铅、铜、镍等重金属有检出,但检出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4个样品检出,检出含量低于基于人体健康推导的风险筛选值(0.548 mg/L)。
四、调查结论
综合污染识别和初步采样调查的结果,番禺区广州新城停车场场站综合体(一期)BD0210116-4地块二土壤样品分析指标中的检测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基于人体健康风险推导计算的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分析指标中的检测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基于人体健康风险推导计算的风险筛选值。土壤与地下水的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即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后期用地规划要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1 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的技术规定,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番禺区广州新城停车场场站综合体(一期)BD0210116-4地块二可作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兼容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及中小学用地A33进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