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番禺区广州新城停车场场站综合体(一期)BD0210116-4地块一
占地面积:8676.22m2(依据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出具的收储红线范围,以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计算的面积)
地理位置: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路与长沙路交汇处以东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代业主管理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土地利用现状:国有储备空闲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兼容二类居住用地R2、中小学用地A33、商业用地B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s
检测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钻孔单位:广东绿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缘由:(1)调查地块的用地性质原为商业金融业用地,2023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共绿地(G1)。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调查地块于2019年完成收储,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的要求,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须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
二、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可知:
1.调查地块在1994年以前是石基镇沙涌村集体用地(主要作为水稻种植和香蕉地),1994年~2014年为珠江钢管厂成品钢管堆放区、绿化地、车行道路。2014~2019年为金龙城一、二期的施工临时项目部。2019年至今,为国有储备空闲地。
2.调查地块目前为国有储备空闲地,地块内东侧约有3264 m2范围为地铁车站施工项目部,其余区域均为闲置用地。地块内地表已全部水泥硬化,地势较平坦,长满杂草。现场踏勘时,无重点场所/设施,无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处置,无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未发现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和渗漏风险,未有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处、井等。
3.相邻地块(地块边界100米范围内)的现状:北侧为广州新城停车场场站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交通设施用地S兼容二类居住用地R2,中小学用地A33,商业用地B1);南侧为BD0210116-4地块二(空闲地),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论为非污染地块;东侧为地铁场站施工、金龙大道(规划建设中)、小龙涌;西侧为金龙城一、二期。
4.调查地块在1994年以前为农田,1994年~2014年作为珠江钢管厂成品钢管堆放区和车行道路。成品钢管堆放过程中油污和重金属(铜、镍、砷、铅等)可能会有析出,通过雨水淋溶进入土壤。2014~2019年调查地块曾作为周边金龙城一、二期的施工临时项目部,机械设备停靠可能会有油污(石油烃)“油、污、跑、冒、滴、漏”的情况。调查地块现状北侧为在2019年以前为珠江钢管厂,距离调查地块26 m有ERW直缝焊管生产线车间,ERW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液压油、乳化油、印标油墨、二甲苯等物质。2020~2021年珠江钢管厂原址曾开展过土壤修复(污染物为氟化物、砷和石油烃),修复过程中能对相邻地块的土壤与地下水产生影响。由于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且可能存在一定的迁移途径,无法通过第一阶段书面调查排除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风险。依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102.1-2020),需要进一步开展布点采样调查。经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为铜、镍、铅、砷、氟化物、石油烃、苯系物(来自润滑油)等。结合污染识别结果,按保守原则,将调查地块全部列为重点区域。
三、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结果
1.初步调查阶段共布设8个土壤调查点位(其中调查地块内土壤钻孔点位6个,地下水点位3个,调查地块外土壤对照点位2个)。结合调查地块的岩土情况、管线埋深情况(生活污水管的埋设为0.8-2.0m)和珠江钢管厂原址8号地块的土壤最大超标深度(8.0 m),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点位的钻孔深度为8.0m,即穿透人工填土层,到达淤泥层以下2 m,满足DB4401/T 102.1规定的采样深度应到达第一饱和含水层并穿透填土层的要求。
2. 初步调查阶段共采集土壤样品33个(不含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pH值、含水率、GB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土壤检测结果表明,除石油烃(C10-C40)外,其他所有指标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石油烃(C10-C40)有2个样品(S5点位0-0.5m、0.8-1.0m)的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826 mg/kg)和第一类用地风险管制值。S5点位0-0.5m、0.8-1.0m石油烃C10-C40的含量分别为5980 mg/kg 和3960 mg/kg,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6.2倍和3.7倍。
3. 初步调查阶段在调查地块内设置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指标参照土壤的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常规45项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地下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六价铬、镉、砷、铅、铜、汞、镍等重金属有检出,但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基于人体健康推导的风险筛选值(0.572 mg/L),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
四、第二阶段——详细采样调查结果
1.详细调查阶段在超标的S5点位周边按20×20m和10×10m的网格共布设了10个土壤详查点位。根据S5点位的超标深度(0-0.5m、0.8-1.0m)确定详细调查土壤点位的钻孔深度为5.0-6.0m,即超标深度下探3层,满足DB4401/T 102.1规定的详查钻探要求。由于前期初步调查S5/GW3地下水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含量为0.55mg/L,临界超筛选值。故详细调查阶段在S5/GW3点位周边(地下水的上游、下游和两侧)布设4个地下水点位(XS4/GW3、XS3/GW2、XS6/GW4、XS1/GW1),进一步核查S5/GW3周边地下水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是否超筛选值。
2.详细调查阶段共采集土壤样品60个(不含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为初步调查确定的超标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土壤检测结果表明,石油烃C10~C40浓度范围为未检出~1100 mg/kg,43个土样有检出,1个土样(XS10点位02-0.3m处)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826 mg/kg),超标0.34倍。
3.详细调查阶段在调查地块内设置了4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指标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基于人体健康推导的风险筛选值(0.57 mg/L),详细调查阶段地下水未有超标的情况。
4.土壤超标点位S5、XS10位于珠江钢管厂钢材堆场,超标深度为表层0-1.0m,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生产厂房,超标点位S5、XS10土壤石油烃超标主要原因是历史上钢管堆放过程中钢管上的油污经雨水冲刷进入土壤,导致表层土壤污染。此外,超标点位S5、XS10也位于金龙城一期、二期建设项目施工营地,机械设备较多,可能由于机械设备以及维修期间的机械用油“跑、冒、滴、漏”造成的。
5.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法划定土壤石油烃含量超过GB36600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范围为197 m2,超标深度为0-2.0 m,超标方量为239 m2。其中第一层(0-0.5 m)范围为197m2,方量为99 m3;第二层(0.5-2.0 m)范围为93 m2,方量为140m3。
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番禺区广州新城停车场场站综合体(一期)BD0210116-4地块一土壤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地下水分析指标中的含量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基于人体健康风险推导计算的风险筛选值。调查地块需根据地块未来规划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进一步识别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和人体健康风险水平,为地块开发再利用提供合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