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1 项目背景
中国银行广州信息中心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297 号,占地积20168.87 平方米。调查地块的原用地性质为金融保险业用地(C1),目前用地现状为建设项目烂尾闲置工程,现土地使用权人为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关于中国银行广州信息中心地块规划等情况的复函》,调查地块的控制线详细规划在2022 年由原来的金融保险业用地(C1)调整为二类居住用(R2)+公共 绿地(G1)。根据番禺区政府会议纪要(番土发函〔2023〕900 号),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拟收储调查地块(见下方文档图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 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42 号令)、《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1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 号)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 号)的要求,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 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 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土地使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委托我司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开展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我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1中国银行广州信息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1 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等技术规范要求,对调查地块开展全面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从而为下一步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供重要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2 调查依据
2.1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
Ø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Ø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
Ø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
Ø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9 年 3月 1 日施行);
Ø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 号);
Ø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
Ø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 号);
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 号);
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2〕8 号);
Ø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穗环〔2020〕50 号);
Ø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摘要模板的通知》(穗环办〔2020〕86 号);
Ø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2 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Ø 《 土壤 环境 质 量 建 设用 地土 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标 准( 试 行) 》(GB36600-2018);
Ø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B 50021-2001);
Ø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Ø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Ø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Ø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Ø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Ø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Ø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Ø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 号);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 1 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3 部分: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4401/T 102.3-2020);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4 部分: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4401/T 102.4-2020);
Ø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5 部分:土壤半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4401/T 102.5-2020)
Ø 《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一问一答”小册子(2022 年版)》(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2023 年)。
3 调查目的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旨在“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为实现调查工作目的,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即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尽可能发现污染物在空间分布上的最大浓度,为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即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在不影响调查结论的前提下采用经济可行的调查方法。
4 调查范围
调查地块位于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 297 号,占地面积 20168.87 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8'52.10539" 北纬:23°1'49.37638"。本次调查地块红线范围见下方文件图 1.4-1~图 1.4-2,调查地块的红线范围拐点坐标见下方文件表 1.4-1 所示。调查范围确定依据是调查地块在 2001 年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见下方文件附件 1)。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拟收储的范围与调查地块的红线范围一致。
具体初步调查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