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甘门铝型材厂地块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分类: 企业动态2023-05-26Issac3455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珠海市斗门区甘门铝型材厂地块

占地面积:42818.2 m2

地理位置: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北路108

土地使用权人:珠海市斗门区黄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原土地使用权人:珠海市斗门区甘门铝型材厂

土地利用现状:空闲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道路、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非社区公园绿地)、公共绿地、水域

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Ⅳ类标准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土壤与地下水检测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水分析检测比对单位: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

土壤与地下水钻孔单位:广东绿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缘由: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7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甘门铝型材厂行业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行业(C3300),为重点行业企业(依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甘门铝型材厂地块的情况说明〉》,具体见附件1-1)。调查地块目前已收回土地使用地,现土地使用权人为珠海市斗门区黄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7条的有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资料分析可知:

(一)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10月。调查地块在1985年以前为农田;1985~2017年,调查地块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珠海市斗门县甘门铝型材厂(以下简称“甘门铝型材厂”)成立于1985年,1988年正式投产,主要生产铝型材料、门窗不锈钢五金配件。1998年国企改制之后,甘门铝型材厂再注册“斗门县格林铝业有限公司”,在原项目位置进行原工艺生产。1998年后甘门铝型材厂陆续将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包括:恒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珠海雅源塑料有限公司、斗门区桥东白王面条加工厂、珠海万里顺轮胎翻新厂等4家企业。20139~至今,因斗门区黄杨河“一河两岸”交通、水利项目建设需要,甘门铝型材厂列入了征收范围。甘门铝型材厂及其他企业陆续关闭搬迁,调查地块从2017年闲置至今。

(二)调查地块周边100m范围现状和历史情况如下:1.北西侧:历史上为农田,现状为城东家私城,建筑物以临时铁皮房顶为主,是大型的家具卖场,与调查地块西侧相邻的区域为陶瓷、瓷砖商铺,不涉及其他工业企业;2.东侧:原为斗门造船厂(成立于上世纪60年代)。目前,斗门造船厂同调查地块因“一河两岸”交通、水利项目列入了征收范围。斗门造船厂西南侧的原船坞已全部拆除,现场正在进行东堤路施工;3.北侧:桥湖北路;4.南侧:黄洋河。

(三)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分析,综合地块内历史使用情况和周边区域的历史生产运营及产排污情况,判断调查地块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生产车间和污水沟渠的“跑、冒、滴、漏”;调查地块周边企业生产或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可能通过下渗途径对土壤与地下水造成污染,将调查地块整体作为初步采样阶段的潜在关注区域经分析调查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确定调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包括:1.重金属及无机物:镍、铅、铜、锑、铍、钴、氟化物;2.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3.半挥发性有机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4.多氯联苯:PCB(总量)、PBC126PCP169

、初步采样调查过程与检测结果

依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结合调查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分布、调查地块外的生产情况,将调查地块为划为4个重点区域(总面积为28846 m2,包括氧化车间、挤压车间、五金加工车间、酸碱废液处理设施、熔铸车间、地上储罐设置等)和1个其他区域(面积为13972.2 m2,主要为办公室、宿舍楼、球场、停车场)。

(一)甘门铝型材厂2017年已停止生产,生产设备和设施已搬迁或拆除,调查地块内不存在仍在泄漏的污染源,满足初步调查点位布设的条件。初步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的钻孔采样时间为20221011日、20221027~2022113日和20221121,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点位34个,土壤与地下水的钻探深度为6.0 m,钻探深度均到达地下水埋深以下2m,且到达淤泥质黏土层(第四系海陆交互相沉积层,渗透系数小于10-6c m/s,相当弱透水层,污染物难以继续向下渗透调查地块东北侧160m处的荒地未受扰动处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位。本次初步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170个(包括调查地块内168个土壤样品和调查地块外2个对照点位的样品),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规定的45项检测指标和污染识别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指标

(二)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8,采集地下水样品8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地下水的检测项目与土壤的检测项目保持一致。

(三)经现场踏勘核实,南侧和东南侧的排水沟渠内已无地表水,北侧沟渠内存在地表水。为进一步识别调查地块内的北侧沟渠地表水和底泥的环境质量情况,采集了2个地表水样品和1个底泥样品,检测指标同土壤的检测项目保持一致。

(四)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的检测结果

1.土壤检出的指标包括氟化物、砷、汞、铜、镍、铅、镉等。除氟化物外,其他所有污染物的含量均低于GB36600中第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氟化物的含量低于基于人体健康风险推导计算的风险筛选值。其中土壤铅有1个样品超过了GB36600中第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石油烃(C10-C40)有2个样品超过了GB3660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中检出的指标有六价铬、氟化物、石油烃(C10~C40)、铍、钴、铜、砷、镉、锑、镍、铅、铝其中,S9/GW3S34/GW8点位的pH、氟化物、镍和铝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Ⅳ类限值,其他检出的指标含量低于GB/T 14848Ⅳ类限值。pH氟化物、镍和铝均属于调查地块内的特征污染物,超标原因初步判断与甘门铝型材厂生产设备和排污沟渠的“跑、冒、滴、漏”有关。

3.地表水中检出的指标包括六价铬、氟化物、石油烃、砷、钴、镍、铜、镉、锑、铅、铝、甲苯等,其检出的含量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和基于人体健康推导的风险筛选值。其他挥发性有机物(除甲苯外)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4.底泥中检出的指标包括氟化物、铅、镉、石油烃(C10-C40)、砷、汞、锑、铜、镍、铍、钴、氯仿等,其检出的含量均低于风险筛选值(参照土壤污染物评价标准)。其他挥发性有机物(除氯仿外)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四、调查结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土壤中检出的污染物指标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氟化物、镍、铝等指标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Ⅳ类限值。针对土壤污染物达标,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国家尚未明确具体的处理要求,珠海市目前尚未发文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 号)要求,如果存在土壤和地下水超标情况,应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法结合地块功能分区划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作为详细调查的布点依据。即土壤或地下水出现超标情况,就需要开展详细调查。

由于调查地块历史上企业所涉及的行业类型属于重点行业企业,地下水超标的污染属于特征污染物。因此,我司建议按照粤环办〔202067号文件的要求,对调查地块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的范围:以地下水检出指标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Ⅳ类限值的S9/WG3S34/GW8点位为中心,周边土壤不超标的点位围成的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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